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基准》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提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基准》对四种违反国务院《条例》及《天津条例》规定、需要作出罚款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特点、情节,将每项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明确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在法定罚款的上下限额范围内分别设定不同处罚金额。
(二)《基准》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基准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条例》、《天津条例》,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基准》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 本基准自2023年11月15日执行,有效期5年。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基准》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条例》、《天津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依法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的通知